各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新《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自2010年9月1日开始,发函企业需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见附件,请自行下载打印)。企业提交发函电子数据后,请携带《自查表》及相关的出口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报关单带等资料到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大厅12号窗口(出口退税窗口)办理发函相关事项。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管理处
附件1:
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