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宁波某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经分局核准登记,擅自在萧山区蜀山街道朝阳社区租赁房屋从事经营活动。2009年5月26日被检查发现。分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213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宁波某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不服该决定,起诉于萧山区人民法院。诉讼发生后,分局高度重视,沈肖群局长亲自出庭应诉。去年11月,一审法院当庭判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中院今年1月2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近日,杭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起无照经营案件再次被法院维持。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和分局双方围绕在萧山设立经营点是否需要工商登记、该经营点所涉及的销售所得是否为违法所得等两个焦点进行激烈质证、辩论。一、二审法院审理后,一致支持了工商部门的认定意见。本案的诉讼结果对工商部门的行政执法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一是公司未经登记在住所外擅自设立经营机构,可按无照经营进行查处;二是擅自设立的分支机构即使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且利用公司的货物、资金、帐户,亦应认定其所得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