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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保险机构扣缴车船税后应如何取得完税证明?

时间:2010-11-25 16:00来源:萧山国税 作者:admin 点击:
  

    问:通过保险机构扣缴车船税后应如何取得完税证明?
      
  答:根据《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规定,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证明。除另有规定外,扣缴义务人不再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另外,为了满足纳税人办理保险业务和进行财务处理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车船税税额,作为纳税人财务处理的依据。
  因此,一般情况下,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后,纳税人已取得了含有车船税完税信息的保险单和发票,不必再到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确有需要开具完税凭证的,按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