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155号省长令规定实施的。凡本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和外地驻萧单位,均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总人数1.5%比例接收安置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就业,未达到比例的,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残保金按年度未达安置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此款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专户管理。
征 收 对 象
本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及外地驻萧单位。
征 收 标 准
单位均需按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须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计缴残保金;安置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实际比例差额缴纳。计算公式为:单位应缴残保金金额=(单位2009年度在职职工平均总人数×1.5%-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计征标准工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计征标准工资统一确定为11000元。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外地驻萧单位的计征标准工资确定为22000元。
征 收 办 法
企业应交纳的残保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各企业在今年10月份申报交纳时,按本企业2009年度在职职工平均总人数申报缴纳残保金。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在缴纳残保金时可凭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出具的萧山区《安置残疾人就业确认证明》,向所在地地税税务分局办理抵扣确认手续。交纳的残保金在企业管理费科目中列支。
对企业具体计算申报缴纳残保金说明:
1、由企业自行计算:
例:某企业2009年度在职职工平均总人数为75人,已安置残疾职工1名,企业计算步骤:
应缴纳残保金金额为(75×1.5%-1)×11000=1375元
由企业在《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上填列。
2、企业向税务分局申报
例:网上申报企业
税种 |
申报计税金 |
税率 |
计征税金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1375 |
100% |
1375 |
其他企业持《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直接向各地税税务分局办税大厅申报缴纳。
3、缴纳残保金的企业应提前交足额款项缴入地税纳税预储账户。
机关、团体、事业、自收自支单位的残保金由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提供清册,区财政局按清册所列单位,在核拨部门和单位经费预算时予以划转。
确 认 证 明 办 理
2009年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于今年9月20日(双休日除外)前到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办理单位已安置残疾人的确认证明。凭单位在职残疾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残疾职工身份证复印件、2009年单位投保残疾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和2009年4月、10月残疾职工工资发放原始记帐凭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办理确认手续。经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核准后,出具《安置残疾人就业确认证明》。在缴纳残保金时,凭此证明向企业所在地税税务分局办理抵扣手续。逾期不予办理确认手续。
减 免 办 理
残保金原则上不减免。但对2009年因遭受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破产等原因,缴纳残保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在今年9月20日前凭2009年度《损益表》、《资产负债表》、《职工工资年报表》及有关文件和书面申请并填写《萧山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审批表》,经单位主管部门或镇、街道残联签署意见,送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经区残联、地税局审核后,酌情给予减免。
滞 纳 金
各缴纳残保金的企业应在2010年10月税收征收期内主动、及时、足额缴纳残保金,逾期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0.5‰滞纳金。
联 系 方 式
萧山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电话:
业务一室:82625565 业务二室:82376301 业务三室:82626113 主任室:82624839
萧山地方税务局规费科:82754115 萧山地方税务局临浦税务分局:82473415
萧山地方税务局城厢税务一分局:82721539 萧山地方税务局城厢税务二分局:82758003
萧山地方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82831709 萧山地方税务局瓜沥税务分局:82551521
萧山地方税务局义蓬税务分局:82166077 萧山财政局综合科: 82752995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杭州市萧山地方税务局
杭州市萧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二O一O年八月十六日